古代离婚制度唐人“放妻书”都有哪些内
在遥远的古代,我国的婚姻结构尚未稳固时,离婚是一种相对自由的行为。那时的人们认为,“夫妇之道,有义则合,无义则去”。随着周朝夫权制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,情况开始发生变化。
从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,夫权制家庭的基础并不稳固。那时,妻子离家出走的情况被记录在《周易》之中。秦始皇巡游时发现了男子招赘、寄宿女家以及抛弃孩子的现象,为了维护家庭稳定,他刻石颁令天下。到了唐宋时期,夫权意识逐渐强化,女子的地位在法律中显得低落。尽管如此,妻妾不能擅自离异,但在夫逃亡的情况下,她们可以向官府申诉离婚。
古代的贵族离婚仪式,在《礼记》中有详细的记载。不仅夫出妻有仪式,妻出夫也有仪式。双方都使用谦辞自责,表现出一种相互尊重的态度。从保存下来的唐人的“放妻书”(离婚证书)可以看出,当时的男女地位似乎相当平等。这些离婚证书分为三段,首段强调夫妻缘分,次段描述当前冲突状态,末段则是祝福离婚后各自有好的前程,并有时注明给予女方赡养费。离婚证书还会聚集两家父母和亲戚共同作证,类似于今天的“协议离婚”,尽量让双方好聚好散。
虽然我国古代是男权社会,妇女需要遵守“三从四德”,但男子并不能随意休妻。夫妻的离合受到家族观念的支配、法律的限定,以及情感和理性的约束。有一个故事记载,妻子在送饭给田间丈夫时,遇到饥饿的父亲,便把饭菜给了父亲。丈夫因此愤怒,执意休妻。但白居易判决时认为,妻子顺夫是妇道,而报答父亲恩情是出于天性,故丈夫不能休妻。
由于古时候重视社会关系的稳定,离婚总不被提倡,所以离婚率很低。夫妻关系被视为长久之道,《易·序卦下》说“夫妇之道,不可以不久也”。而在农村,出妻的情形更为少见,这受到经济因素和名分观念的影响。经济因素限制了离婚,因为离婚会导致家内劳动力减少,再娶的负担也重。而“夫妻义重”的观念也让人不敢轻易离婚。琴瑟和鸣的婚姻理想不仅体现在婚姻的缔结和维持上,也限制了离婚趋势的发展。
从古代的离婚制度和社会观念可以看出,古人对婚姻的稳定和持久有着高度的重视,尽量通过协商和协议来解决问题,而不是轻易地选择离婚。这种观念和传统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