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省制度的演化行省制明代继承发展清代完善
在明朝起义过程中,对于新占领的地区,都沿用了中书省的制度,设立了行中书省,并由参知政事和平章政事担任负责人。这些新设立的省内机构和官吏,与中书省的设置大体相同。为了强化中央集权,明朝对行省制度进行了改革,将行省更名为承宣布政使司。这个新的机构主要负责民政事务,而刑狱和军政则分别由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负责。三个机构在遇到重大事务时,会共同商讨决策。
为了防止布政使司的长官专权,每一布政使司还设有左、右布政使各一人。尽管明朝的布政使司与元朝的行省在职责上有所差异,但在作为行政区划上并没有本质的不同,人们仍然习惯上将布政使司称为省。除了京师和南京之外,明朝共有十三个布政使司,这些区域被俗称为十五省,是明朝直辖地区的行政区划。
在明代,行政区划的发展进一步成熟。改元行省为布政使司的过程中,大部分元行省的辖境都有所变动。例如,京师和山东、山西二布政使司析自元中书省。南京则是元河南行省与江浙行省的合并。广东布政使司则是由元江西行省与湖广行省的部分地区组成。这样的调整使得明代布政使司的设置更为合理,奠定了内地省级行政区划的基础。
明代布政使司与都指挥使司的辖境大体相同,但也有一些细微的差别,这种设计体现了相互制约的意图。例如,颍州隶南京凤阳府,而颍州卫却属河南都司。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,反映了明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复杂性。除了府、州、县等常规行政单位,还有土府州县及部分土司等特殊单位。布政使司还有参政、参议等佐理官,他们负责处理粮储、屯田、清军等各种事务,是布政使司下的重要职务。
自明朝中叶以后,随着总督、巡抚的设立,布政使司的地位逐渐下降,不再是地方上的最高行政机构。总督和巡抚成为地方上的军政首长,他们拥有广泛的权力,包括管理军民、修饬封疆、考核群吏等。清代的督抚制度沿袭了明代,但中央朝廷对督抚的控制极为严格,一切重大政务都必须奏报等候批示。这样的制度设计既体现了地方行政的灵活性,又保证了中央对地方的有效控制。
明代的布政使司是地方行政制度的重要发展,而清代则在明代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督抚制度。这些制度设计都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地方,加强中央集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