多部门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 保障食品药品安全
中新网报道,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央网信办、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食品药品相关部门共同印发了一份重要文件——《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》。该意见旨在贯彻落实《中央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》的精神,确保食品药品安全。
这份《意见》的出台,充分展现了各方在检察公益诉讼中的协作与配合,共同为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保驾护航。文件内容详实,明确了关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线索移送、立案管辖、调查取证等多方面的具体规定。
在文件的核心内容中,《意见》强调了要积极借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成功经验,将其灵活应用于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。特别是在一些特定情境下,如发生在校园及其周边、餐饮聚集区、农贸批发市场等区域的涉及婴幼儿食品和药品的公益诉讼案件,当人民群众反映强烈、社会影响恶劣、舆论高度关注时,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检察机关。为了更有效地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,《意见》提倡建立行政执法情况和公益诉讼线索的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。
《意见》还建立了管辖通报制度。对于多个检察机关均有管辖权的情形,上级检察机关将与被监督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的上级机关进行沟通,从多个角度征求意见,最终确定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。这一制度的建立,旨在确保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,避免管辖权的冲突。
在调查取证方面,《意见》要求检察机关加强与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。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查取证,如查阅相关执法卷宗材料、收集物证、视听资料等。而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,如果难以鉴定或鉴定费用过高,可以结合食品药品的性质特点和案件其他证据,参考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的意见、专家意见等进行认定。
《意见》明确了检察机关在立案后的告知与听证程序。检察机关应在立案后七日内将立案情况告知食品药品有关部门,听取其意见。如果经过诉前程序,相关部门仍未依法履行职责,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,检察机关将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。
这份《意见》的出台,无疑为检察公益诉讼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向,各方将携手共同保障食品药品安全,守护人民群众的健康生活。